对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咨询电话 | 0477-6623331 | |
办理机构 | 杭锦旗农牧业局 | 监督投诉电话 | 0477-6622348 0477-2276777 | |
责任处(科)室 | 杭锦旗农牧业局草原饲料股 | 法定期限 | 无规定 | |
到政务中心的最少次数 | 0次 | 承诺期限 | 30个工作日 | |
受理地点/受理时间 |
|
- 服务对象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申报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因建设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用于恢复草原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12年1月20日 实施时间:2012年1月20日)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权属明确的草原上进行下列活动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一)工程建设和矿藏开采征用或使用草原的;
(二)在草原上进行勘探、钻井、修筑地上地下工程、采土、采砂、采石、开采矿产资源、开展经营性旅游性活动、车辆行驶、影视拍摄等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已满,且未按要求履行草原植被恢复义务的。
(三)采集(收购)草原野生植物的。
第四条 草原植被恢复费由具有审核审批权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收取。
-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是否可网上提交 是否支持电子档 电子档格式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原件(5) (永久征用5份、临时占用3份) 否 否 文档 2.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复印件(5) (永久征用5份、临时占用3份) 否 否 扫描件 3.项目批准文件 复印件(5) (永久征用5份、临时占用3份) 否 否 扫描件 4.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批复 原件(5) (永久征用5份、临时占用3份) 否 否 扫描件 5.拟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权属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原件(5) (永久征用5份、临时占用3份) 否 否 扫描件 6.草原补偿、安置补助协议 复印件(5) (永久征用5份、临时占用3份) 否 否 扫描件 7.拟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 复印件(5) (永久征用5份、临时占用3份) 否 否 扫描件 8.征收征用草原自然保护区草原的,提交有关部门同意的批文或意见 复印件(5) (永久征用5份、临时占用3份) 否 否 扫描件
- 服务表格下载
-
表格名称 电子表格名称 样表 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草原征占用申请表》样表
- 办理流程图
- 暂不提供流程图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因建设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用于恢复草原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12年1月20日 实施时间:2012年1月20日)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权属明确的草原上进行下列活动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一)工程建设和矿藏开采征用或使用草原的;
(二)在草原上进行勘探、钻井、修筑地上地下工程、采土、采砂、采石、开采矿产资源、开展经营性旅游性活动、车辆行驶、影视拍摄等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已满,且未按要求履行草原植被恢复义务的。
(三)采集(收购)草原野生植物的。
第四条 草原植被恢复费由具有审核审批权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收取。
- 收费情况
-
1、征用或使用草原:基本草原2500元/亩,其他草原1500元/亩;
2、临时占用草原:(1)勘探、钻井、修筑、地上地下工程4元/㎡(2)采土、采砂、采石、开采矿产资源等10元/㎡(3)经营性旅游活动区0.1元/㎡(4)临时作业生活区、物资堆放场等2元/㎡(5)车辆临时行驶道路0.6元/㎡(6)影视拍摄等0.5元/㎡;
3、采集(收购)草原野生植物:依前一年市场平均收购价格15%收取。
- 常见问题
- 对不起,暂未提供常见问题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