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咨询电话 | 0477-2276780 | |
办理机构 | 杭锦旗地税局 | 监督投诉电话 | 0477-6638486 0477-2276777 | |
责任处(科)室 | 地税局 | 法定期限 | 180个工作日 | |
到政务中心的最少次数 | 1次 | 承诺期限 | 1个工作日 | |
受理地点/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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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申报条件
-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 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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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是否可网上提交 是否支持电子档 电子档格式 1.土地使用证 原件(1),复印件(1) 是 否 文档
- 服务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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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名称 电子表格名称 样表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样表
- 办理流程图
- 暂不提供流程图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 实施时间:1988年11月1日,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颁布时间:2001年4日28, 实施时间:2001年5月1日,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1996年8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1号发布 根据2007年8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 根据2018年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六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每半年缴纳一次。具体缴纳时间为每年5月和11月。注销的纳税人,应当在注销当月缴清城镇土地使用税。
- 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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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东胜地区一类地区调整为每平方米15元,二类地区调整为每平方米12元,三类地区调整为每平方米9元,四类地区调整为每平方米6元,五类地区调整为每平方米3元。
二、达拉特旗、准格尔旗、鄂托克前旗、鄂托克旗、杭锦旗、乌审旗、伊金霍洛旗一类地区调整为每平方米12元,二类地区调整为每平方米9元,三类地区调整为每平方米6元,四类地区调整为每平方米3元。
- 常见问题
- 对不起,暂未提供常见问题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