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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
业务序号:111527230117326454400071100300002 受理机构: 旗民政局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是否收费: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
法定期限: | 1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 工作日 |
实施机构: | 旗民政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咨询方式: | 0477-2294786,0477-12345 | 监督投诉方式: | 0477-12345 |
办理地点及时间: |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政务服务中心G区民政局窗口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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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辖地: | 跨区域办理 | 通办范围: | 跨市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互联网预审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不支持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数量限制: | 1 |
结果样本类型: | 证照 批文 | ||
结果名称: | 离婚证 | ||
结果样本: | 无 |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离婚登记:
(一)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二)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三)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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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局 地址:乌兰木伦河南岸CBD(兴泰商务广场)T1-T3裙楼 联系方式:0477-858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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