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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居民身份证的申领、补领、换领
业务序号:1115272501173475564150709004000 受理机构: 旗公安局|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是否收费: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 法定期限: | 60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5 工作日 |
| 实施机构: | 旗公安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咨询方式: | 0477-6212912 | 监督投诉方式: | 0477-12345 |
| 办理地点及时间: |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布日都路圣火广场东南侧鄂托克旗政务服务中心B座大厅一楼8号、9号窗口^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棋盘井大街迎宾路十字路口北棋蒙政务服务中心二楼34号窗口^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棋盘井大街迎宾路十字路口北棋蒙政务服务中心二楼36号窗口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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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管辖地: | 跨区域办理 | 通办范围: | 跨县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不支持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 结果样本类型: | 证照 批文 | ||
| 结果名称: | 居民身份证 | ||
| 结果样本: |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修正本)(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第4号公布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2.【规范性文件】《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公安部2015年11月12日)二、重点任务(二)建立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制度1、就近办理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全国公安机关户籍派出所、办证大厅受理公民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公民居民身份证丢失、被盗的,可持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挂失并办理补领手续;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可到就近的户籍派出所或者办证大厅申报挂失。符合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条件的,可在异地受理点办理补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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