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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实施编码:
1115272301173264544000711003000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实施主体:
旗民政局
行使层级:
县级
审批服务业务
设立依据
结婚登记
离婚登记
补发结婚证
补发离婚证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